一场逗逼的营销背后的硝烟---网络营销后劲十足

发布来源:深圳微信营销公司

发布时间:2015.07.29

前段时间一则外国模特在北京朝阳大秀身材活动,虽然是商家搞的一次室外营销活动,但却引来了很多人的关注,不仅仅是我们这些平常百姓,连我们的警察叔叔也出动了,很多网络媒体也对此有了很多的报道,无论媒体中对此次事件的评价是褒是贬,那这则营销无非是一场存在争议的营销。深圳网站建设沙漠风也来凑凑热闹说下对此次事件的看法吧!


先我不认为这次室外营销不申报就属于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我认为广告不属于发表意见,广告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当然不需要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申报。如果否定这一点那么广场舞也同样应该适用对集会游行的规定,作为一个对高音敏感的人我倒不反对。《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这次室外营销有三百人参加,并没有达到必须申请安全许可的程度。

把一次耍酷秀肌肉的逗比营销升格为危害公共秩序和色情事件是反应过度,倒符合传统评论上纲上线的习惯。既然不会有人认为马戏团的小丑有伤风化、带坏孩子,那为什么要那么担心穿性感一些就让在互联网环境下见惯大场面的人把持不住?广告营销自然容易博眼球争曝光,而在一个成熟和自信的社会中对“过火”的标准是不应该太脆弱的。习惯性的用道德话语解读社会事件不一定是好习惯,道德不能缺也不能滥用。王小波早早描绘出论战时抢占道德高地后无往不胜的场景,也指出实际上什么是道德对错才是难把握的。

社会的成熟不在道德天花板有多高,即使礼崩乐坏列国无义战的春秋时代仍然有道德楷模。社会成熟的标准应该是道德底线是否坚固,是否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不同观点和声音在不妨害他人情况下都能为社会所容忍。一次逗比营销事件被鉴定为低俗的结论慢慢被大多数媒体接受,然而我认为在没有宽容的社会中商业道德和伦理都不会就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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